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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可书: 企业针对疫情的法律应对策略

发布日期:2020-05-21 15:53:49 浏览次数:

一、疫情期间企业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策略

1. 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合同法》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由此可知,本次疫情已经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要求,但合同双方是否就可以以此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呢?

这一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每一份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有些合同履行,不会因为本次疫情而受到影响,或者说本次疫情不会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通过其他变通方式或者适当延期履行仍然能够使合同目的实现的,这类合同就不能以本次新冠疫情作为完全免责的理由;而有些合同因为本次新冠疫情,无法延期或者已无法再通过其他方式履行(如某些城市出现封城导致无法运输等情形),也即本次疫情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符合《合同法》第94条解除合同的规定,那么本次新冠疫情可作为此类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双方可据此主张免责或终止合同。

2. 合同履行

本次新冠疫情对各类合同的履行带来了违约情况,如:供应商无法如期交货,建设工程无法如期竣工或按进度完工,进出口产品无法正常履行海关报关检疫等程序,某些服务无法提供(航班、酒店旅程取消等),商业租赁房屋无法正常经营使用,企业经营异常业绩达不到预期从而可能致使对赌失败等。如何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责任分担?如何降低损失?如何继续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避免损失扩大等呢?

通过上述不可抗力的分析,我们知道,新冠疫情并不直接导致当事人在任何合同项下的免责,当事人据此免责解除合同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1)新冠疫情是否导致合同完全无法履行

因法律规定而导致的履行不能,例如根据防控措施封锁疫区等,属于法律上的合同履行不能,新冠疫情导致的履行不能一般属于这种情况。而履行不能根据影响范围可分为合同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及合同全部不能履行,而合同全部不能履行还包括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同,可分为合同变更(如延期履行)、合同解除。

2)受影响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和证据提供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117条及118条规定,受影响当事人一方应通知对方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并提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疫情防控所发布或采取的命令或措施、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隔离留观证明等。这是合同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该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3)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明确的三个问题:

a. 新冠疫情传播期间,因恐惧心理拒绝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心理恐惧不属于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履行不能。

b. 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会根据公平合理原则,考虑同一地区、同一时间的类似合同的履行情况,及考虑不可抗力因素及当事人自身原因所占的比例情况。

c. 由于各地疫情程度不同,各地政府采取的措施也不同,须因地而异具体分析本次疫情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实际影响。如湖北地区与非湖北地区,城市交通有明显的的政策区别,两者明显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范围有所不同。

二、疫情期间企业诉讼/仲裁应对策略

根据上述对不可抗力的分析,我们知道,本次疫情符合不可抗力的要件,那么本次疫情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呢?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194条及《民事诉讼法》146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zui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由此可知,诉讼时效中止一定要满足:时间要件(中止事件一定要发生在或者持续地进入到诉讼时效期间的zui后六个月内)+内容要件(中止事件一定要为客观情况)+结果要件(中止事件一定要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现实情况是:人民法院的网上诉讼服务中xin、移动微法院具备网上立案功能,具备条件的当事人足不出户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立案的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止。当然对于不同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政策,如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案件诉讼时效、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于原春节假期期间(1月24日至1月30日)届满的,期间均顺延至2月3日届满。而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限已经届满的,自疫情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届满;其他期限自疫情消除之日起,恢复计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年1月24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4条指出,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各法院及仲裁机构的要求不尽相同,各中小企业遇到诉讼时效问题时,根据各地具体通知及实际情况执行,必要时及时咨询律师。

三、疫情期间企业用工劳动关系应对策略

1. 纳税申报、社会保险缴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月30日发布《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要提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倡导,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quan面梳理网上办税缴费事项,并向纳税人、缴费人提示办理渠道和相关流程,积极引导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力争实现95%以上的企业纳税人、缴费人网上申报。

2. 企业复工后,职工如未及时上班的问题

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23日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因此,企业不宜直接以旷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先行了解不同员工未及时上班的原因。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通知员工返岗,并要求其说明不能返岗的理由。根据不同情况应按正常出勤对待,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除因员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

3. 员工离职问题

企业员工在2020年春节前已提出离职申请,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的,离职应为有效。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可产生效力。因此,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符合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导致离职手续无法办理不影响其已提出离职的法律效力。

4. 企业经济性裁员问题

我们不建议用人单位因本次新冠疫情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因此,根据以上政策要求,即使因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员,我们仍然不建议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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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可书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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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1982年
授课年限:7年
擅长领域:合同法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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